
海南經濟報記者昨日從有關方面獲悉,《海南省儲備土地登記發證管理辦法》(下稱《辦法》)日前正式出臺,違反《辦法》擅自發證,或應申請辦理相關手續而未辦理的,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;涉及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。
《辦法》指出,通過征收、收購、收回、置換等方式依法納入政府儲備的土地,經土地儲備機構申請,市、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,向土地儲備機構頒發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的《國有土地使用證》;省級土地儲備機構與集體土地所有者簽訂補償協議,支付補償費但尚未辦理征收手續而納入省級儲備的土地,經省級土地儲備機構申請,市、縣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,向省級土地儲備機構頒發《儲備土地權益證》。
對申報材料齊全、權屬無爭議的儲備土地登記和儲備土地權益證書申請,市、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結。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,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,可以延長10日。已登記的土地抵押權終止的,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抵押權終止之日起15日內,申請土地抵押權注銷登記。(記者蘇桂除實習生李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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